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