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