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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外部战略投资者”,修改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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