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申请前1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