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主要监管指标应达到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只能在被收购中小金融机构所在的地级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规模较小;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