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拟设地同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拟设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上一级管辖行拨付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拨付给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拨付行资本净额或营运资金的60%;
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