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分行的开业申请,应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分行及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