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七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