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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六节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 第七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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