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