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和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