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五条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五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