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符合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专业子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金融租赁公司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应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