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汇报调查情况;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理情况;
各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各委员对处罚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汇报调查情况;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理情况;
各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各委员对处罚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