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向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银监会派出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