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
协助调查不尽责的;
故意隐瞒或者销毁证据的;
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漏的;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的;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应当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
协助调查不尽责的;
故意隐瞒或者销毁证据的;
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漏的;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的;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