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当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

协助调查不尽责的;

故意隐瞒或者销毁证据的;

违法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漏的;

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的;

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