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