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在同城内变更住所、外国银行代表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办公场所,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