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变更股东 第七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