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的申请已经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就变更事项制定具体方案。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股东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该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根据银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