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外资银行名称应当包括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的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银行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国籍以外国银行注册地为准,如外国银行名称已体现国籍,可不重复。如外国银行的责任形式为无限责任,可在中文名称中省略责任形式部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大陆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中文名称只须标明责任形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