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拟设支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支行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银监会和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