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原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各一份):
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及分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贷款损失准备数额;
改制完成情况的说明;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对于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制定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拟任外商独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