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
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
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环境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
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