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
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信用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者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