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