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其母国应当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若不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当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对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平盘,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