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具备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机构股东除外;

外方股东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经济状况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