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当向银监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
申请人各方及其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申请人各方股东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并、分立协议;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申请人各方股东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名单、最近1年年报。
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后银行的章程草案。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和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抄送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