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从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的,应当进行筹备。筹备期为自获准之日起4个月。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未能在4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的,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经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增设的分行在筹建期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筹备工作,经所在地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在开业时提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