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或者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申请人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规程;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