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特殊情况下,该申请书可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
申请人关于关闭代表处的董事会决议;
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代表处关闭方案、人员安置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