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应当在合并、分立、重组等变更事项发生5日内,向银监会及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日内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银监会(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变更名称申请表;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