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六条 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