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应当将开业验收合格意见书连同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一式两份):
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营运资金、业务范围、拟任支行行长的姓名等;
开业申请表;
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拟任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