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外部风险传染的通知(2013年) 二、
二、 建立名单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确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确定的标准提出合作名单,并报总行批准或向总行报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合作机构建立及时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