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 六、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 六、 六、 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