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 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2018年) 一、 一、 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