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章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九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 第九十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十八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七条(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七条(六)、(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除不得存在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独立董事(理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申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独立董事(理事)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第一百零三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同类型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类型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百零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还应分别符合以下学历和从业年限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由法人机构提交。 第一百零七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以下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董事(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一百一十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新设立时,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或报告,与该机构开业申请一并提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考试由决定机关或由决定机关授权受理机关在审查中或事前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副董事长(副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机构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报告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分支行行长、专营机构总经理、信用社主任缺位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资格获得核准前不得到任履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所列需审批的任职资格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