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分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其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