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本总额10%以下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投资设立、参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本总额10%以上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