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符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收购村镇银行,申请人应符合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收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除外)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成熟的金融商业模式;
具备对外投资实力和持续补充资本能力;
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最近2年监管评级2级以上;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具有良好的对外投资风险的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能力;
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