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