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节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三十六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三十八条 农民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四十条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