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所在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