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