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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2007年) 十一、

十一、 属地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在按照第七条规定向银监会报告的同时,应将报告抄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