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