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