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