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营运资金到位;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